本栏目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浙江六和(温州)律师事务所、FM103.9温州交通广播精心制作,节目内容含情景剧场、法律依据、释法说理和风险提示等内容,旨在通过通俗易懂、生动活泼的生活场景,深入浅出地介绍温州企业用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,解读和阐释人力社保相关法律法规,做好规范用工的守护者和引路人。
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可概括为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四种方式。发生劳动争议,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,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,人民调解组织、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、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。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除终局裁决的特别规定外,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,若不服一审判决,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
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
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。
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调解不成,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,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,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。
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往期回顾
上下滑动查看更多